第(1)条:为适应我国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促进和提高白蚁防治科技水平和决策水平,大力推进白蚁防治行业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规范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3)条 专家委员会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中的专家学者和特邀聘请国内德高望重、年资深厚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
第(4)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协调专家委员会工作,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5)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的专业技术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专业技术发展途径、确定专业技术攻关重点和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本行业专业技术升级,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6)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白蚁防治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白蚁防治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三)组织重要科技课题的研究,参与白蚁防治工程重大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鉴定和评估;
(四)参与行业内优质工程、科技进步奖和论文奖的推荐与评审,组织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技术交流和咨询活动;
(五)承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7)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科技资料信息;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8)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四)参与本专业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第(9)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白蚁防治专业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强的技术水平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愿为白蚁防治事业发展服务;
(二)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在全国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有本专业的专项发明;获得过相应的省级或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过相应的省级或省级以上自然科学论文奖;获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项目课题负责人;
(五)或取得过行业公认的工作业绩和成果。
第(10)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入选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成员人选由省级白蚁防治协(学)会根据中国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规定的名额及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初步提出,所在工作单位书面同意填写《全国白蚁防治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申请表》,经省级行业学(协)会或计划单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审查;
(二)秘书处按符合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的推荐名单提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并在专业委员会会刊《白蚁防治》杂志、中国物协和中国白蚁防治网站上公示,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后,报主任委员会议审批;
(三)主任委员会议可直接确定国内知名专家的聘请;
(四)被批准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证书;
(五)专家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11)条 专家委员会由20名左右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12)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设立由专家委员会决定并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13)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文字形式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14)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1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予以除名。
第(16)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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