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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